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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发〔2023〕6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市施工现场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等文件要求,督促工程各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消除起重机械实体隐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今年3月至11月在全市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方式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企业自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委监督检查的基础上,从全市建筑施工现场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中随机抽取部分机械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检测机构对实体进行检测。

  二、检查内容

  (一)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起重吊装等相关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是否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等情况。

  (三)在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告知(包括顶升、附着告知)和使用登记的办理情况;委托第三方检测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装拆卸告知(包括顶升、附着告知)和使用登记的特种作业人员与现场实际人员是否一致;投入使用前联合验收情况。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产权单位、设备拆装单位是否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要求履行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情况。

  (五)设备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齐全有效,起重机械作业环境等实体安全状况。

  (六)及时传达各类预警信息情况。严禁在极端天气下进行吊装、塔吊顶升拆除、室外露天悬空登高等危险作业。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责任,加强安全防范,严守安全底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产权单位、设备拆装单位、设备检测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全力防范起重机械伤害事故发生。

  (二)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检查工作,一是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综合风险分级管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2〕252号)要求,结合工程综合风险等级,开展差别化监督检查。二是充分发挥检验检测单位和第三方机构服务作用,加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抽检力度。三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参建单位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立即消除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或责令拆除。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法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将按照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进行扣分。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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